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官网_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检系统公开招考公务员简章

更新时间:2018-09-12 来源:宁夏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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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力量,解决法检系统法官、检察官和其他业务人才短缺的问题,根据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办、人事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缓解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实施意见》(宁组通[2006]5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公开招考一批法检系统公务员。


  
  一、招考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考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
  
  (二)宁夏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
  
  (三)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在宁夏基层服务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到2008年7月服务期满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报考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三、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必须取得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73年7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8周岁以下(即1970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司法警察的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下(即1980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报考司法警察的应符合人民警察录用体检、体能标准。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组织观念强,遵纪守法,有吃苦奉献精神,志愿到基层工作5年以上。
  
  (七)符合《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考计划

    计划在全区法院、检察院系统空余编制内公开招考公务员194名,其中,全区法院系统拟招考119名,全区检察院系统拟招考75名。招考职位资格条件和名额详见宁夏新闻网、宁夏党建网、宁夏毕业生就业网招考简章附件(《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公开招考公务员职位一览表》、《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系统公开招考公务员职位一览表》)。


  
  五、报名

       1、报名时间:2008年4月17日—19日(8:30--17:00)。
  
  2、报名地点:宁夏科技馆。
  
  3、报考人员每人只限报一个职位,不得同时兼报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的职位。
  
  4、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和邮寄报名两种方式。
  
  现场报名人员需提供事先填写好的《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检系统公开招考公务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16K纸,表见附件3,下载打印),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3张粘贴在《报名登记表》指定位置)。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还应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6K纸)。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报考人员须持所在高校出具的2008年6月底以前可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证明。
  
  通过邮寄方式报名的人员,需提供事先填写好的《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检系统公开招考公务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16K纸打印)和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于2008年4月19日之前以特快专递或邮寄(以邮戳为准)方式报名。邮编:750001;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1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107室。


  
  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的报考人员,同时提供由自治区团委、人事厅出具的证明材料。
  
  5、报考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个人有关证件和材料,如发现报考人员弄虚作假,即取消报考资格或宣布成绩无效;已经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
  
  6、报名费用。报考人员每人缴纳报名考务费120元。现场报名的在现场缴纳,通过邮寄方式报名的考生于2008年4月19日之前通过电汇的方式,将报考费用汇至招考单位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并与当日将汇款回执单复印件传真至招考单位备查,逾期视为放弃。
  
  报考法院系统的,请汇(传)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银川市农业银行解放西街支行;
  
  帐号:105001040002612传真:0951-5915234
  
  报考检察院系统的,请汇(传)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宁夏区分行银川市西门支行;
  
  帐号:2902002209064004537传真:0951-5926457
  
  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特困大学生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灾民最低生活救助证》免缴考务费和体检费。
  
  7、调整报名。在第一轮报名结束后,自治区公开招考法检系统公务员领导小组将各职位报名情况在宁夏新闻网、宁夏党建网上公布,报名者可根据报名情况,在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前提下调整报考职位。调整职位时需要重新填写《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检系统公开招考公务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16K纸)。每位报名者只限调整一次。
  
  报名调整时间:4月23日—24日。
  
  报名调整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1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107室。


  
  六、资格审查、发放笔试准考证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报考条件和其它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初审,经自治区公开招考法检系统公务员领导小组复审合格后,统一发放笔试准考证。报考人数与各职位招考名额的最低开考比例为4:1(其中,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开考不受比例限制)。低于上述比例时,减少该职位的录用名额或取消该招考职位。面试入围人员领取面试通知书时进行资格复审。
  
  4月28日—30日,报考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缴费凭证到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1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107室领取笔试准考证。


  
  七、考试内容和记分办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一)笔试: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进行,共2卷,总分值300分。主要测试法检系统公务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和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运用能力。
  
  1、笔试科目:
  
  法律专业类职位(法官助理、侦查人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统计):公共基础知识1卷,法律基础知识及运用1卷,分值各为150分。
  
  非法律专业类职位(法警、文秘、计算机应用、司法会计、档案管理):公共基础知识1卷,综合能力测试1卷,分值各为150分。
  
  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考生,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2、笔试时间、地点:以笔试准考证规定时间为准,考场设在银川市。
  
  3、加分办法。报考人员中回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以外职位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在宁夏服务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满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在笔试总成绩上加5分,服务满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在笔试总成绩上加8分。以上各项加分之和不得超过20分。
  
  4、笔试成绩通过宁夏新闻网、宁夏党建网进行公布。
  
  5、笔试后,由自治区公开招考法检系统公务员领导小组根据笔试成绩确定合格线,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分系统、单位、报考职位按招考名额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并进行公布。面试入围人员由招考单位通知本人。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线者不进入面试,也不再递补其他人员参加面试。
  
  (二)面试:采用现场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当场公布成绩。总分值为100分。
  
  1、面试内容: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专业知识及报考职位要求的能力和经验,同时测试其政治思想水平、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反应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精神面貌、行为举止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2、面试时间地点: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前1周通知面试入围人员。
  
  3、面试后,自治区公开招考法检系统公务员领导小组根据各职位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报考法检系统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名额与考察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对象。
  
  4、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面试人员还须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试不合格的,取消考察、体检资格。体能素质测评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面试实行监督制度,届时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监督。
  
  (三)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


  
  八、考察、体检

    考察、体检对象确定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市委组织部到考察对象所在院校、工作单位等进行公示、考察。并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司法警察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研究提出录用的初步意见,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空缺职位根据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考察、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九、公示、录用审批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汇总各职位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宁夏新闻网、宁夏党建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问题并经查实影响录用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凡因为不予录用空缺出的名额,按照规定依次递补。
  
  录用人员名单在宁夏新闻网、宁夏党建网公布。


  
  十、初任培训、试用

      1、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进行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培训时间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
  
  2、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进行公务员登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3、新录用公务员在招录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非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最低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不得流动。
  
  十一、其他有关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检系统公开招考公务员的招考信息,请登陆宁夏新闻网、宁夏党建网、宁夏毕业生就业网查询。


  
  报名咨询电话:0951-5926456、5926457(传真)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1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107室。
  
  宁夏新闻网网址:http://www.nxnews.net
  
  宁夏党建网网址:http://www.nxdjw.gov.cn
  
  宁夏毕业生就业网网址:http://www.nxbys.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开招考法检系统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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