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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县级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内部交流,即转任,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转任是在公务员队伍内部进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到公务员身份的变化,这是转任与调任最大的区别。转任在机关内部的范围是没有限制的,既包括在本部门、本单位不同职位的转任,也包括跨地区、跨部门的转任。转任中如果出现职务升降,应当按照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近日,河南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的通知》,就该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调任的范围和对象、基本原则和资格条件、申报和办理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转任的申报、办理程序和要求,以及调任、转任工作纪律与监督等,明确了具体意见。
通知指出,行政机关公务员调任要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以工作需要为主,注重发挥专长;从严掌握,择优任用;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等。通知对省直(省以下垂直管理)、省辖市以及直管县(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调任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申报和审批办理分别提出了要求。
通知强调,对违反规定的调任、转任事项,申报的不予批准;已办理的应予以纠正,取消其调任、转任决定;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严格落实人事档案审查和组织考察责任制,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伪造身份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问责处理,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公务员制度的严肃性。
公务员的调任与转任都应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相信将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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