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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下午,有网友发微博称,北京联合大学生化工程学院乒乓球课某老师每节课都选不同女生进行“单独辅导”。微博配图中,该老师的手放在一名女生胸部位置。校方昨日凌晨回应称,涉事老师没有做出过分行为,已被暂时停课。(5月12日 腾讯新闻)
笔者不禁想要问一句,如果这都不叫“过分行为”,那恶劣到何种地步才可以称之“过分”呢? 为人师表是教师处理职业劳动与自身人格塑造之间关系的准则,如若照片所示内容为实,该老师怕是真的不懂什么叫尊重女性吧。
除此之外,近日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内也出现过骚扰女生的“猥琐男”,该男生已交予校方处理;南开大学八里台校区亦有一暴露狂因试图猥亵女生而被保安抓获并移交公安。然而,性骚扰者具体会受到和真正受到了怎样的惩戒和处置,我们不得而知。
随着女性意识的觉醒和维权观念的增强,被骚扰后的恐惧感和所谓的“羞耻感”也渐渐被争取维护自身权益的尊严感替代。女性们不再退缩、不再回避、不再沉默,而是勇敢地站出来揭发和举报对自己造成性骚扰的人,但是他们得到的回应又有几分呢?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到,“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当然,类似表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儿童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等中也有体现。
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于性骚扰的立法还是不甚完善的,由于其法条表述的模糊性,实践中必然会缺乏一定可行性。同时,尽管我国各个地方相继出台了各种具体实施办法,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具体的界定,但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性骚扰行为该付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还是没有详细的规定。加之地方法律的效力等级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我们的法律还是有很多不足的。
此外,由于受害人报案后是“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我们也不排除公安部门某些办事人员会抱有类似“性骚扰并未对当事人造成太大的实质性伤害”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不够专业和严谨的态度。试想,性骚扰者在作案后并没有得到具体而严厉的法条的惩治,他怎么会害怕、会悔恨?长此以往,只会出现更多的“猥琐”男性对女性实施性骚扰,毕竟犯罪成本不算很高。
在此,笔者必须要说的是,我国应该立即加快对性骚扰的立法司法及完善,重中之重就是细化“性骚扰”的惩戒法律条例,对于各种性骚扰行为都可以划分不同程度,并以此来界定各种具体细致的法律责任。同时,细化法条之余,有力地加大惩戒力度才能更有效地减少乃至杜绝性骚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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