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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
536、 除法律规定终局的行政复议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各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
A 一律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B 一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C 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D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537、阎某因某种违法行为被市公安机关拘留、并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查明上述拘留、逮捕均属错误行为,阎某有权向( )要求赔偿。
A.市公安机关 B.市检察院
C.市法院 D.市政法委员会
538、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所适用的规则与行政诉讼不同的是( )
A 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
B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 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D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539、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 )
A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 在边远地区实施处罚,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D 在水上实施处罚,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而经当事人提出请求的
540、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 )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在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A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 适用依据错误的
C 违反法定程序的
D 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当之处的
【2011年6月14日答案与解析】
531、答案: BD
考点:关于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辖
解析: 见《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9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本案深圳、北京的法院都可以管此案。
至于究竟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则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样就进一步划定了本题正确答案的范围。
532、答案:ABCD
考点:管辖
解析:整理记忆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之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533、答案:ABC
考点:行政法律文书
解析: ABC项,是生效的文书,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 D项,按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书,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一审审理的,则是可以上诉的,只有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才生效,也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534、答案:ABC
考点:发回重审的适用
解析: 行政解释第七十一条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35、答案:ABD
考点:诉讼强制措施
解释: 不选C的理由:行为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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