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2016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冲刺(2.16)

更新时间:2018-08-30 来源:安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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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冲刺(2.16)


2016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冲刺练习,由安徽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net/ahgwy/)编辑汇总,为2016安徽公务员考试做准备: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肖某明知自己的自行车车闸不好使,却自以为技术过硬而飞速行驶,当行至一交叉路口时,将一幼儿当场撞死,肖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B.某单位犯行贿罪,应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

    C.吴某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吴某不得行使选举权

    D.某公司承诺向灾区捐款,但该公司可以在交付捐款前撤销承诺



2.下列犯罪中,关于犯罪客体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国家财产权

    B.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生命权

    C.抢劫罪侵犯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

    D.贪污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3.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4.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5.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人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net/ahgwy/)友情提醒您,先做题目再对答案,答案请见下一页:

 


1.B  [解析]《刑法》第391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所以选择B项。

    这是一道相对较难的题目,涉及了诸多易错的知识点。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A选项的肖某属于后者。凡是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都享有选举权。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捐赠,其他的可撤销赠与。



2.A  [解析]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故A项错误。



3.C[解析]根据《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两者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本题中明知会造成丙的死亡,仍放任该行为,造成结果的产生,属于间接故意。所以选择C选项。

    犯罪的主观要件。因不同内容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形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D[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本题中,如果在王某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张某采取防卫措施而造成王某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但王某已经昏倒了,张某还用匕首将其杀害,显然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选择D选项。

    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有四个要件。其中最容易成为出题点的是“侵害正在进行”。



5.D  [解析]A选项,不构成犯罪;B选项,丙的行为属于介绍卖淫罪;C选项中甲为贪污,乙为盗窃罪;D选项,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选择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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