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伤保险赔偿标准_江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调整最新消息

更新时间:2018-10-10 来源:广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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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江门市因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相应调整提高,江门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万元,比提高8.2%。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还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00元,计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公式为:31195元×20倍=623900元(注:31195元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4084元(由于目前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现核定该待遇时,暂按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4元/月核定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2018年江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调整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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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职工自1月1日起按新规定享受相关待遇;1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生手术的参保职工,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江府办〔2009〕106号)规定享受待遇;1月1日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按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1月1日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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