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2017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辽宁考区报名确认须知

更新时间:2018-10-21 来源:辽宁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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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报名确认的对象     已于2016年10月15日至26日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行了网上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且考区选择辽宁省的报考人员。     二、网上报名确认的网名、网址     辽宁人事考试网:http://www.lnrsks.com     三、网上报名确认(缴费)的时间     2016年11月2日9:00—11月7日16:00,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四、网上查询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时间     2016年11月21日10:00—11月27日14:00。     五、网上报名确认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选择考试地点     为方便考生就近参加考试,今年我省设置两个考试地点(城市),分别是沈阳和大连,考生可自愿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报考银监局、证监局、公安机关考生按国家要求必须在沈阳参加考试。     (二)上传照片     1、照片要求:近期正面免冠二寸(34×45毫米)蓝底证件照,格式:jpg格式,文件大小:10KB以上,30KB以下。     2、照片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可到就近的照相馆、照片冲印服务中心等或使用相关软件处理好电子版照片。     (三)考务费     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价函[2014]41号文件规定,考务费为50元/科。     2、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400150080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网上支付考务费时,一定要详细记录您的缴费订单号并妥善保管,以备后期核对缴费情况及领取发票。     4、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在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后,持订单号、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局三楼办公室索取发票。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在上传照片并通过照片审查后,于11月5、6日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考试地点选省直的考生)或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考试地点选大连的考生)办理相关手续。     六、更改错误信息的考生     (一)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数字。在上传照片审查通过、网上缴费后,于11月5、6日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考试地点选省直的考生)和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考试地点选大连的考生)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二)更改考试地点。于11月5、6日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进行网上确认。     七、报考特殊部门的考生     请于11月5、6日持本人身份证、电子版照片(照片要求同网上确认上传照片要求并且必须以身份证号命名)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现场办理报名确认和缴费手续。     八、打印准考证     (一)缴费成功后(减免费用人员到现场办理相应手续后),本次网上报名确认工作完成,请考生于2016年11月21日10:00—11月27日14:00再次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报考特殊部门的考生于2016年11月22日—23日到辽宁省人事考试局一楼凭身份证领取准考证。     九、网上报名确认咨询电话     (一)考务咨询电话:     (省直考区)024-23447330     (大连考区)0411-84618283     (二)易宝支付公司电话:4001500800     十、现场业务办公地址     (一)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B座一楼大厅。     (二)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1楼大厅21号窗口)电话:0411-84618283。     十一、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前4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不得将书籍、笔记、草稿纸、计算器、非指针式手表(闹钟)、智能手表等智能电子设备、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各种窃听、窃照设备、无线传输设备等物品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并把题本上的条形码贴到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未贴或不按要求粘贴条形码以及未用2B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专业科目》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十二、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考试中心”)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一)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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