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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用人单位也可把他“炒掉”。广东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guangdong/)获悉,《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向社会发布,该办法对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合同解除和终止进行了细化规定。
聘任制公务员可招聘也可选聘
《办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招聘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聘任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同时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首聘期为3年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聘任期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续聘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续签聘任合同。近5年内没有渎职等行为且连续聘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用人单位与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包括在聘期内。
辞职须与单位协商一致
根据该《办法》,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任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方可解除聘任合同。
但是,尚处试用期内、或依法服兵役的、或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或者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未经同意兼职或遭解雇
根据该办法,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一是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二是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是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四是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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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由半年延长至一年】
深圳现有聘任制公务员超过3200人。为管理聘任制公务员,深圳2010年起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29日起深圳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停止执行。较试行办法,新的《办法》有变化。
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用期由原来的半年延长至一年。《办法》规定,用人机关与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包括在聘期内。深圳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解释,“主要是因为有些单位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比较多,部分聘任制公务员半年后还在办理聘用手续,而年底一般为考核期,因此把试用期延长至一年比较合理。”试用期内,由用人机关对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用人机关按招聘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务(职级)、入职薪级任职定级,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按照其入职薪级工资标准的80%执行;未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则按照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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