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录用名单_2014年宁波市公务员考录体检办法

更新时间:2018-12-16 来源:浙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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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办法

  为切实做好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体检工作,确保新录用公务员身体素质,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各级机关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组织

  (一)市级机关(含公安和司法系统面向公安和司法警察类院校毕业生、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镇)招录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各招录单位实施。

  (二)各县(市)区及乡镇机关招录职位由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实施。

  (三)各垂直管理部门招录职位按属地原则由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实施。

  (四)复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体检工作。

  二、体检对象

  各职位均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三、体检时间

  首次体检一般在5月上旬前完成,复检安排在5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医院

  体检医院必须是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市)区原则上安排异地医院体检,具体体检医院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五、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工作执行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体检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

  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六、体检规定

  (一)招录单位应当提前通知考生参加体检,并告知体检有关事项。体检时,招录单位应选派专人负责,认真核实考生身份,明确体检纪律,有序组织考生按规定的项目分科集中进行体检,统一管理好体检表。在血液检查环节,应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考生的血液样本进行编号,封存后送检,出具标明样本编号的血样检测报告,经编号还原后再填写考生姓名。

  (二)体检医院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内容、程序和要求进行体检,并依据体检标准明确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凡体检结论不合格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体检过程中遇到难以确诊情况的,体检医院应商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做复查或进一步检查,也可以组织专家会诊。复检过程中遇到难以确诊情况的,体检医院可以向市卫生局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专家论证申请,是否组织专家论证由市卫生局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必要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三)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对能当场告知的视力、听力项目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经同意后,体检医生可以按规定进行复查;对心率、血压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检,经同意后,安排当日复检。

  其他职位考生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检,经同意后,安排当日复检。

  所有职位考生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检,经同意后,安排当场复检。

  除《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不进行复检项目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纪检监察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招录单位在录用过程中对考生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以要求考生进行复检。复检前,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

  (四)对体检中考生反映或举报的情况,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在考生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清或没有做出结论前,涉及的职位暂不递补,在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体检结果由招录机关告知考生本人。

  (六)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七)体检费用由考生个人自理。

  七、体检纪律

  (一)体检实施前,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体检医院不得向考生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体检医院和体检医务人员信息。体检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替考生打招呼、拉关系,不得将体检表发给考生本人,不得影响和干扰体检医生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体检后所有体检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二)体检医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和操作规程,认真负责地进行检查,不得缺项和漏检,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出体检结论。

  (三)考生要按照招录单位和体检医院的要求参加体检,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医务人员的安排,积极配合体检医生的工作,体检过程中不得拉关系,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无理取闹,不得弄虚作假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和病史,严禁冒名顶替。

  (四) 体检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与参加体检考生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

  (五)对违反体检纪律和规定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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