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网]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19-01-04 来源:西藏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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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岗位开发使用审批、人员考核安置、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等工作程序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类别和范围,遵从《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在工作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区实际,逐步予以完善,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遵从《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第五条  工作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及政府补贴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对单位用人情况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情况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全区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使用、劳动合同签订、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岗位指标,对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予以清退;按季度和年度统计全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补贴使用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对区直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初审,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并做好拟用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以及录用后用人单位申报的两项补贴的审核支付等工作;负责有计划地安排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技能。

  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市)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季度和年度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计上报本地(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补贴使用情况;负责对地直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初审,报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并做好拟用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按照6:4的要求,负责做好用人单位申报两项补贴的审核支付以及地(市)资金配套工作;负责有计划地安排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技能。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审查认定、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安置、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负责建立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和数据库;按季度和年度向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计上报本县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补贴使用情况;负责有计划地安排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转岗就业技能。

  街道(乡镇)负责受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辖区内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用人单位负责岗位开发申请,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补贴资金申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合理安排从业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岗位补贴表,执行考勤制度,将其上岗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从业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停拨相关费用,并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按照“岗位真实、设置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合理确定、开发本地公益性岗位种类、数量,适度保持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

  第七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的单位,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应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载明基本情况、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用工期限等情况。

  (二)《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须载明单位名称、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岗位设置概况等。

  (三)就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等方面做出承诺。

  以上材料按《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书面申请和《承诺书》各1份进行提交。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审批程序如下:

  (一)受理。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下同)相应栏内签注审核意见,确定安置人数后报送同级人社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退还材料并告知理由。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考察意见以资审核。

  1.当年新增加的用人单位;

  2.原有单位拟扩大用人规模的;

  3.对申报材料存在疑问的。

  (三)审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的,在《认定申请表》相应栏内签注姓名和日期表示确认。不同意的,退还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以上受理、审核、审定的岗位责任人,自治区级分别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分管局领导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厅领导,地、县应参照自治区做法,结合实际确定。

  (四)收尾。审批完结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各留存1份材料,做好整理、登记、存档工作,并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告知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领取《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就业困难的不同类型,向户籍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所需材料:《公益性岗位从业申请表》(以下简称《从业申请表》,下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家庭成员未就业证明。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3545”人员(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

  所需材料:《从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国有企业出具的分流安置证明。

  (三)城镇持《残疾证》的残疾人

  所需材料:《从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所需材料:《从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五)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所需材料:《从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军烈属、现役军人配偶、复员退役军人(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

  所需材料:《从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烈士光荣证、现役军人证和结婚证、复员退役证明材料。

  (七)城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所需材料:《从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丧偶证明。

  (八)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所需材料:《从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

  (九)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业农牧民

  所需材料:《从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被征地证明及被征地后未就业证明。

  第十条  对个人申请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审核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选准困难类型,备齐所需材料,向户籍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户籍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应指派2名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单位、乡镇(街道)或居委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审核。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进行确认登记;对申报有疑问的应及时进行回访核实,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向本人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工作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持《认定申请表》到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人员招聘。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与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匹配推荐、资格审核、考试考核、择优招聘、公示录用等工作,对在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登记的愿意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应优先推荐。

  (三)对拟上岗人员在户口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公示7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内,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上岗通知书,推荐上岗,并办理安置手续;有异议的退交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适时进行人员调换,最终确定聘用人员名单。用人单位如需安置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调剂到申请单位的公益性岗位。

  (五)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1个月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式三份,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和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持一份。

  (六)建立台账。就业困难人员安置上岗后,用人单位须整理形成《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并携带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及期限如下:

  (一)岗位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执行,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及时进行调整。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财政部门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自行承担,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家庭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从业满3年后仍难以就业的,且工作期间被用人单位连续3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其身份重新进行审核认定,经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工作期限。

  第十三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申报拨付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按季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申请核拨。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包括:《西藏自治区公益性政府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下同)、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补贴对象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书及岗位补贴、生活补贴发放表、上岗通知书、社会保险申报表和核定缴费凭证等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具体程序如下:

  (一)受理。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科室当场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检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对各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进行审核汇总,逐级报送审核、审定。

  (二)审核。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及汇总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呈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分管领导在《补贴申请表》相应栏内签注审核意见、姓名、日期。

  (三)审定。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季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呈报,经分管领导对申报材料汇总情况进行审定,并签注审定意见。

  以上受理、审核、审定的岗位责任人,自治区级分别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分管局领导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厅领导,地、县应参照自治区做法,结合实际确定审核程序。

  (四)签章。凭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在《补贴申请表》相应位置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末在岗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补贴申请表》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汇总,确认无误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审定,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全区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复核,由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下达政府补贴预算指标,同时,将所需资金直接拨付给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各地(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有序流动、考核退出机制,因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双方或一方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退出、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情况:

  (一)用人单位不再需要公益性岗位指标的,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公益性岗位指标收回,并及时停拨政府补贴;

  (二)用人单位需继续使用空出的公益性岗位的,应填写《公益性岗位换岗申报表》,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与用人单位一同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推荐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择优招聘、公示录用等工作。

  第十八条  按时统计上报相关情况。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做好季度、年度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一)县直用人单位要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将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数量、人员类别、岗位补贴发放、社保补贴缴纳等情况(以下简称“基本情况”)上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报地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二)地直用人单位要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向地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上报基本情况,由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核汇总,经报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无误后,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全地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报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三)区直用人单位要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上报基本情况,由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核汇总后,将全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于每季度3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四)年度基本情况统计时间为:县人社局上报地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时间为每年1月20日前,地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上报自治区就业服务机构时间为1月25日前,自治区就业服务机构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厅领导审定时间为1月30日前。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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