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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海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预测(5.2)
2019年青海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预测练习,由青海海峡考试网(http://www.gjgwy.net/qhgwy/)编辑汇总,为2019年青海公务员考试做准备:
1.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不公开
B.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C.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公民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可以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正确?( )
A.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C.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D.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即民族自治机关
3.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是( )。
A.依法处理公务
B.依法履行公职
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4.对福州市安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提起行政复议。
A.福州市安全局
B.福建省安全厅
C.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安全厅
D.国家安全局
5.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 A
【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A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选A。
2.答案: AC
【解析】:A项,根据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所以,A项正确。B项,根据《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宪法》第55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因此只有劳动、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服兵役只是义务而不是权利。所以,B项错误。C项,根据《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所以,C项正确。D项,根据《宪法》第120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可知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所以,D项错误。因此,本题选择AC选项。
3.答案: B
【解析】:《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故正确答案为B。
4.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的确定,中央垂直管辖的机关复议机关只有一个上级主管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和国安都属于中央直属管辖的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上级机关既国家安全总局。故本题选D。
5.答案: B
【解析】: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排除。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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