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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围绕“偷鸡腿妈妈”一事引发了舆论的持续关注和争论。
一位让办案民警感慨“有史以来最让我感动的小偷”,一对双胞胎女儿患严重肾病的一位单亲妈妈,因为缺乏足够的钱给孩子买一份儿童节礼物,无奈之下,铤而走险到超市“拿”了几样东西:一点杂粮、一块鸡腿、两本儿童书,总价值只有70多元。当被问起“为什么不偷多一点鸡腿?” 这位“最不贪心”的小偷如是回答:“我就是为了孩子,不是自己吃”……因案值太低,根本够不上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民警为其买单,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后予以放行。
“六一”前夕的特殊节点,发生了这样一个酸楚而温情的故事,瞬间戳中了无数人的“泪点”,两小时就筹得逾30万捐款。然而,心酸感动之余,也有人质疑这种“正能量”的传播是在鼓励违法行为,并指责偷鸡腿妈妈“不义行径”,致使其迫于压力表示“给孩子做了不好示范”。
尤为诡异的是,这样一件简单明了的事情,短短几天之内居然两度反转:当“最心酸的儿童节礼物”刷屏之后,旋即有消息传出这位妈妈是个惯偷,一时之间就有人作恍然大悟之状,发出“原来如此”的感慨……很快又有媒体“辟谣”:“偷鸡腿妈妈”否认自己是“惯偷”,超市止损员也表示“是第一次发现”。
客观地说,此次“因贫偷窃”事件,本质上折射了因社会救助体系的缺陷而肇致的“因病致贫”问题,这与是不是“多偷了三五次”并没有什么太大瓜葛。“仓廪实而知礼节”,新中国成立后曾有过一段物资极其匮乏的时期,农村里很多父母都会“顺带”点各种应季的食物回家,甚至有人说“那几年,全队的女人都在偷;那几年,所有的母亲都是贼;那几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然而,正是这些来路不明的“不洁”食物,才保全了许多幼小的生命。试问,这种大规模的“惯偷”现象,需要接受道德拷问或者法律审判吗?
之所以有人忙于给“偷鸡腿妈妈”贴上“惯偷”标签,一方面是经常接受“反转”新闻“教育”的结果,一有风吹草动的“逆转”迹象,出于被骗的痛恨当然忍不住就想马上“反戈一击”。另一方面,更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僵化机械的法律观念的体现。简而言之,就是很多人虽然被“偷鸡腿妈妈”的母爱所感动,但依然认为无论怎样,偷东西都是违法的,道德情感不能“侵蚀”法律,“有法不依”的结果会导致“无法可依”,严重破坏法制建设。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美国总统林肯曾如是界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此,习近平主席进一步做了阐释发挥:“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治的源头是德治”。换而言之,法律固然不能被道德情感所左右,但法律本身就源自道德,执行之时岂能不酌情顾及公众的道德审判与认知?
以“为爱偷鸡腿”事件为例,这种为了保障个人“生存权”的无伤害性质的违法行为,只要基于“普遍的道德原则”就不难判断是非,法律怎能不对这种“特殊违法”予以酌情豁免?中世纪哲学家阿奎那曾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即饥寒交迫者在无计缓解的情形下,眼前有什么办法就用什么办法,拿别人一块多余的面包,或者拿别人富余的一件衣衫,不能算是偷盗,此时“秘密或者公开地拿用他人财物是合法的”。要想避免这种“非常情况”,富人必须切实履行济贫的社会责任,如果将自己的财富用于骄奢淫逸的生活,反倒是犯下了偷盗的罪,因为他们扣留或者挥霍了原本应该用来帮助穷人的钱财。
现实中,意大利最高法院今年曾作出过判决,穷人偷少许食品不构成犯罪。“因为迫不得已偷食物是为了满足急需的必要营养”,并且提醒公众,“在一个文明国家里,哪怕最坏的人也不该挨饿”。在“为爱偷鸡腿”事件中,办案民警的自发“善举”,不正是这种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吗?
面对沉痛的心酸母爱,让我们把枪口抬高一厘米,不要被道德或法律的洁癖所绑架,尽力避免下一个“偷鸡腿妈妈”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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