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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在我国,在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我们都知道只要犯了罪就得有相应的处罚,但是对于处罚的标准根据罪行的大小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如果自己知道自己犯了错,主动到案算不算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呢,说起减轻处罚,在我国自首的量刑原则是什么?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一起通过文章了解一下吧
主动到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一、根据刑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规定,成立一般自首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动投案
(1)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必须在犯罪以后,尚未归案之前。其中“尚未归案之前”在实践中一般认识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2)自动投案的主体:犯罪嫌疑人本人。一般应是犯罪人犯罪后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但是,因某些条件的限制,如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投案。虽然被视为自动投案,但被委托人不能称为主体,同样在实践中,许多犯罪嫌疑人并非完全出于本意投案,而是在亲友主动报案、劝说、陪同下投案。虽然也被视为自动投案,但其亲友也不是自动投案的主体。
(3)自动投案的对象:1、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投案。2主动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但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明知这些机关或负责人不会向司法机关报告、检举、揭发的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4)自动投案的必要条件:犯罪人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之后又隐匿,逃脱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或事先以电报,信函投案而本人拒不到案,自身行为已表明意志发生了变化,不再配合司法机关办案,自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正如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述简称《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之后又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
(5)自动投案的特别认定:根据《解释》下列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一是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先以电报、信函投案或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投案,但是,必须在当初不能亲自投案的情况消除后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二是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送去投案或约定的地点,等候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三是近亲属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后,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前往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不拒捕而予以配合的;四是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五是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六是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自首的量刑原则是什么
根据新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是要考虑法定的从重、从轻情节。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特别是具有法定"应当"从重情节的,一般应当从重处罚,可不考虑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犯、未成年人犯、犯罪中止等,应当将自首情节与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综合考虑,确定具体的刑罚。
二是从犯罪的轻重考虑。一般来讲,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罪行特别严重、犯罪手段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或犯罪之前,即预谋犯罪后投案,钻法律的空子的,可不从轻处罚。
三是从自首者的人身危险性考虑。自首者人身危险性大的,如惯犯、累犯、再犯等犯罪恶习很深者可以不从轻,或从轻幅度小一些;对于人身危险性小的偶犯、初犯等,则可以从轻,且幅度可适当大一些。因而,相同的自首情节,可能会因自首者的人身危害性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处罚。
总之,只有正确界定自首并掌握处罚原则,才能在司法实践中使自首制度得到完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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