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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已经落下帷幕,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启动。预想报考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常会对公务员考试各方面的信息有着模糊不清的概念,甚至对自己到底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的问题也是持着怀疑的态度。有些考生也许会咨询有关部门,但是有关部门的回复也是模糊不清。那么我们抱怨归抱怨,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必须去解决这样的问题。考生们可参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特制作公务员考试解惑百科全书,为广大考生进行全方面的解惑关于公务员考试存在的各种问题。
2014年公务员考试对法律常识的考核,虽然近两年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考生在复习时必不可少的就是根据考试大纲来备考复习,因为考试大纲是考生复习备考的最权威依据,所以考生一定要选择比较正规、权威的教材,考生可结合国考教材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http://www.gjgwy.org/201303/2258.html)备考,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专家根据历年考情推断2014年公务员联考中涉及法律知识的会考练习如下:
【案例分析题】
赵某,男,35岁,农民。在1988年换届选举中,赵某先向两个带笔的选民索要选票,遭到拒绝后,他又向其他选民索要选票。有些选民以为他要自己代笔,便把选票交给他。他就这样拿到33张选票,违背选举人的意志,擅自在两个候选人的名字上打了“X”,而在另选人栏内填上他自己的名字。由于赵的破坏,致使两个候选人的票都没有超过半数,造成选举无效。某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问:制裁赵某的宪法和法律根据是什么?
【解析】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 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为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的实现,我国选举法对公民选举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制裁措施。赵某防害他人行使选举权,破坏选举,违反了上述宪法的规定,因而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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